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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码头改建扩建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3月29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改建扩建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码头改建扩建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统筹有序,节约集约、安全绿色,因地制宜、经济高效,创新驱动、智慧引领等原则。还指出要提升绿色工艺技术水平,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依法依规加快岸电、油气回收、封闭半封闭抑尘等设施建设或改造,推进节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环保水平。

详情见下: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加快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改建扩建工作的通知

交水发〔202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水利(水务)厅(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港口建设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的决策部署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精神,推动港口高质量发展,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就做好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改建扩建(以下简称“码头改建扩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码头改建扩建工作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沿海和内河港口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总体规模居世界前列,枢纽功能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服务保障。但也存在部分码头需提升等级或调整货类,部分老旧设施设备需更新改造,港口智慧绿色水平需要提升等问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明确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码头改建扩建,可更充分发挥已有资源潜力,在基本不新增或少量新增岸线和水域、土地资源的基础上,实现码头靠泊等级、作业效率和安全环保水平的有效提升;对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现基础设施建设从主要依靠传统要素驱动向更加注重创新驱动转变具有重要意义;是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实现港口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准确把握码头改建扩建工作范围

码头改建扩建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统筹有序,节约集约、安全绿色,因地制宜、经济高效,创新驱动、智慧引领等原则。重点推进以下四类改建扩建项目:

(一)码头等级提升类项目。充分利用码头现有结构,通过少量加长码头结构、增设系缆平台或拓宽码头作业平台,向外侧少量调整码头前沿线,改造附属设施,浚深前沿停泊水域和回旋水域等方式,实现码头靠泊等级的提升。

(二)码头专业化改造及货类调整类项目。通过改造装卸工艺设备和相应基础设施,实现通用、多用途等非专业化码头向专业化集装箱、干散货、客运码头等的转变,以及不同货类码头之间的转变或功能扩展。

(三)码头预留水工结构等级能力释放类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阶段已明确预留水工结构等级的码头,通过对水域陆域条件、附属设施等改造,达到预留等级能力。

(四)码头自动化、智能化改造类项目。不改变现有码头等级和货类,对码头开展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包括传统码头升级改造为自动化码头等新型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除上述码头改建扩建项目,鼓励港口企业更新改造集疏运系统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堆场、中转仓储等配套设施,提高粮食等大宗商品中转接卸、集疏运能力;提升绿色工艺技术水平,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依法依规加快岸电、油气回收、封闭半封闭抑尘等设施建设或改造,推进节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环保水平。


三、合理优化码头改建扩建程序要求

(一)加快项目立项办理。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对符合规划的改建扩建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支持,组织做好项目前期研究,条件成熟后加快推进实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加快办理码头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的码头改建扩建项目,按规定不需办理用地(用海)手续或选址意见书的,不再将选址、用地(用海)手续作为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对于不改变现有码头等级和货类的(四)类项目,可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依法履行技术改造项目的相关要求。

(二)优化工程设计审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合理优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流程,加快码头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审查。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按照备案管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开展、一次审批,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对(三)(四)类和不涉及结构重大变化的(一)(二)类项目等不属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可不开展第三方技术审查咨询;原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已包括达到预留规模应实施改造措施的相关设计内容,且满足施工需要的(三)类等无需重新设计的改建扩建项目,经必要的检测评估后(竣工验收未满5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且不存在影响装卸作业的质量缺陷的码头除外),可不重新办理设计审批。

(三)积极推动项目实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单位组织科学编制施工方案,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加快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实施,推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指导改建扩建项目依法依规推进相关安全、环保等设施同步改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具备条件的项目加快办理竣工验收,除国家重点港口工程外,属于企业投资的,依法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四、积极强化码头改建扩建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一)加大用地用海保障。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通过优化总平面布置、充分利用现有码头结构、优先采用透水结构等方式进行改造,减少对土地、水域资源的占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加快办理码头改建扩建项目的用地用海审批及规划许可,按照实际新增用海面积确定海域使用论证等级及内容,不累加原有项目规模。鼓励码头改建扩建项目采用透水结构对原码头局部加长或拓宽,对采用透水、非透水结构且不涉及围填海的码头,按构筑物用海审批方式办理;涉及围填海的按程序办理。改建扩建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不涉及新增用海和改变用海方式的,不再重新办理用海审批手续。

(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政策支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优先将码头改建扩建项目纳入环评管理台账,提前介入并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和环境调查要求的指导;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码头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不擅自提级或改变。严格执行最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名录未作规定的项目,以及原工程已依法按预留规模对施工期及运营期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三)类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改建扩建项目,不存在涉水(海)施工的,报告表可不设置涉水(海)环境调查评价专题。对于存在涉水(海)施工,且无法收集到满足要求的有效数据和调查资料时,根据相关技术导则开展补充监测和调查;现有涉水(海)环境调查资料缺少变化货种特征因子的,仅需针对特征因子开展补充调查。

(三)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政策支持。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合理优化方案,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减少占用河湖水域岸线,降低对行洪纳潮的影响。各级水利部门要落实推进有效投资做好水利审批服务的最新要求,优化审批方式,依法加快码头改建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利审批事项。对于原项目手续齐全的改建扩建项目,重点针对改建扩建部分进行洪水影响水行政许可审批。不新增涉河建(构)筑物且不新增占用河湖面积的项目,可免于办理相关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施工应满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要求。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告知承诺制;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可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需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四)加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政策支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为码头改建扩建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开辟绿色通道,合理简化论证内容和优化审核流程,对码头平面布置未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可不开展第三方技术咨询,进一步压减审核时间。对原工程已按预留规模办理航评审核的(三)类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的(二)类项目,以及(四)类项目,无需重新办理审核。

(五)加强资金保障。积极争取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融资支持,鼓励码头改建扩建项目积极利用包括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在内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多样化、差异化金融服务,包括中长期贷款、建设期短贷、流动资金支持贷款以及实行优惠利率、给予最长贷款期限等政策。鼓励港口企业利用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专项债、企业信用类债券等用于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建设。支持改建扩建项目中符合有关资金补助政策的建设内容积极申请政府资金。


五、协同做好码头改建扩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同联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加快相关手续办理,形成协同推进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的工作合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单位因地制宜,优化改建扩建技术方案,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在资金、政策方面的支持,推动一批需求迫切、改建扩建规模较大的项目尽快开工、尽快建成见效。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大涉及危险货物码头改建扩建项目的监管力度,加强项目施工过程安全风险防控和施工质量管理,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资质等行为,守住安全底线、红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协同监管。有关港口企业和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审批要求,抓好建设生产安全工作,加强现有码头的健康监测。

(三)加强宣传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政策宣贯解读,推动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利用好已出台的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交规划发〔2022〕7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交通运输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129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相关政策,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工作指导,不断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工作流程,加快推进码头改建扩建工作。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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